毕斯文、谢丽梅等韩庆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418号案件名称
毕斯文、谢丽梅等韩庆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毕斯文;谢丽梅;韩庆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18号申请人:毕斯文,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谢丽梅,女,1965年3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韩庆利,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斯文与被执行人谢丽梅、韩庆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2日,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毕斯文于2021年2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278.19元。我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1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毕斯文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六次查询被执行人谢丽梅、韩庆利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婚姻登记、公司信息、财付通、阿里巴巴、公安部车辆、京东、账户存款等相关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谢丽梅、韩庆利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均不足额执行,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被执行人谢丽梅、韩庆利未申报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冻结被执行人谢丽梅、韩庆利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其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毕斯文本院财产调查及财产处置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现已执行案件款20000.00元,未执行案件款为32278.19元。因被执行人谢丽梅、韩庆利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二、申请执行人毕斯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丽梅、韩庆利享有债权32278.19元,当发现被执行人谢丽梅、韩庆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毕斯文可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乌托拉生审判员 杨阳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凡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丙寅、呼和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7民初746号 下一篇 夏某、夏伟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