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夏伟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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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268号案件名称
夏某、夏伟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夏某;夏伟龙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268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女,2012年3月18日生,汉族,北师大静海附属学校学生,住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理人:肖某(原告之母),女,1990年12月25日生,汉族,天津昱德律师事务所助理,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夏伟龙,男,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告夏伟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恢复执行,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赵大琨审判员 闻 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祥申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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