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寅、呼和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7民初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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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民初746号案件名称
丙寅、呼和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丙寅;呼和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7民初746号原告:丙寅,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呼和,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丙寅与被告呼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丙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丙寅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丙寅撤诉。-2-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丙寅负担。审判员 乌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岱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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