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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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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146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秋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146号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40号筑石居易格林印象49号楼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张要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震宇,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张秋,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彩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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