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龙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翕劭、何美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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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222号案件名称
茶陵县龙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翕劭、何美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茶陵县龙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翕劭;何美玉;陈桂云;刘丹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茶陵县龙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原城关镇)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周毅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翕劭,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执行人:何美玉,女,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执行人:陈桂云,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执行人:刘丹芬,女,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申请执行人茶陵县龙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翕劭、何美玉、陈桂云、刘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1)湘0224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2021年9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后又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和保险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标的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但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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