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勇、吴祖华等巴州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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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132号案件名称
付勇、吴祖华等巴州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付勇;吴祖华;巴州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付勇,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吴祖华,男,1964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巴州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吴祖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付勇与被执行人吴祖华、巴州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付勇依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民终9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70,000.00元,执行费:29,1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本案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新28民终97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靳 志 勇审 判 员 梁 达审 判 员 胡 建 杰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康 言 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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