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振发、常振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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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489号案件名称
常振发、常振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常振发;常振发;李彩兰;李彩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9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李彩兰,女,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振发,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彩兰与被执行人常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9民初15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案件款4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但经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及工商投资登记信息。2.经本院在洛川县不动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号:陕(2019)洛川县不动产权第0004341号,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该宅基地的处理。3.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4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煜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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