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波与于水军、周凤艳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23执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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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23执1114号案件名称
陈海波与于水军、周凤艳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依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海波;于水军;周凤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23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波,女性,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于水军,男性,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周凤艳,女性,黑龙江省依安县。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海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海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廷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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