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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波与于水军、周凤艳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23执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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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23执1114号
  • 案件名称

    陈海波与于水军、周凤艳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依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海波;于水军;周凤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23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波,女性,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于水军,男性,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周凤艳,女性,黑龙江省依安县。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海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海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廷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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