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优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重庆远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08执5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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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8执5844号案件名称
重庆优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重庆远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优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远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8执584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优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18号A5幢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T3EM2P。法定代表人:龙照松。被执行人:重庆远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城大道24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9570395T。法定代表人:谭从凯。申请执行人重庆优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远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远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履行(2019)渝0108民初21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优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仪器设备,支付货款112749元,违约金40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车辆,银行存款过于畸小。其余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 全 胜审 判 员 王 华 恒审 判 员 苏 永 红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欣雨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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