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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云与杨家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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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281号
  • 案件名称

    杨清云与杨家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清云;杨家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杨清云,女,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被执行人:杨家振,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杨清云与被执行人杨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9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清云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偿还借款本金2843291元;二、支付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期间下欠的利息1558261元;三、支付自2018年9月6日起借款2843291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281号案件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刚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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