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04执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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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672号案件名称
魏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魏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504执1672号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魏勇,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魏勇盗窃罪罚金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司法扣划被执行人魏勇2000元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定义务,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告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504执1672号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魏勇,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魏勇盗窃罪罚金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司法扣划被执行人魏勇2000元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定义务,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告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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