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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与许朋、杜立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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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29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与许朋、杜立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许朋;杜立静;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2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洮南市广昌东路479号。        代表人:康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民,该行职员。        被告:许朋,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杜立静,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关雨,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孙静,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庞志学,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孟庆翠,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许朋、杜立静、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朋、杜立静、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许朋、杜立静立即给付逾期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和逾期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累加直至贷款结清);2、要求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许朋、杜立静、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7日许朋、杜立静在邮储银行贷款10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年利率为12%,由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担保,签订了“小额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从2021年12月27日起未按约定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为了保护邮储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起诉,要求许朋、杜立静、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立即给付全部贷款本金、拖欠利息及逾期罚息。        许朋、杜立静、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6日邮储银行与许朋、杜立静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00元…3.1额度存续期最长为36个月,自额度生效时起算。…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乙方可以结清循环使用上述额度。…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措施包括:自然人保证。…”,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同日,邮储银行与许朋、杜立静、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即为债权人在上述借款合同向下的债权。…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保证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宜。2019年12月26日邮储银行向许朋发放借款100,0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据上记载: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月(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7日),年利率:12%(2019年12月20日的LPR+7.85%),利率调整方式:不调整,借款用途:承包土地购买农资等,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上述借款本息,虽经邮储银行催要,许朋、杜立静至今仍未按约定偿还。另,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1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据1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逾期催款通知书5份等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根据邮储银行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许朋、杜立静应否偿还邮储银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年利率12%)计付)?2、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连带清偿上述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由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许朋、杜立静向邮储银行借款10万元,许朋、杜立静与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许朋、杜立静、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与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许朋、杜立静与邮储银行之间的金融借贷关系,以及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与邮储银行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均成立,合法有效。债务应当得到清偿,许朋、杜立静向邮储银行借款,应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为许朋、杜立静向邮储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邮储银行要求许朋、杜立静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年利率12%)计付),以及要求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连带清偿上述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朋、杜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年利率12%)计付),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被告许朋、杜立静、关雨、孙静、庞志学、孟庆翠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伟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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