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英、赵巨财等刘艳玲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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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23号案件名称
孙文英、赵巨财等刘艳玲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文英;赵巨财;刘艳玲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23号申请保全人:孙文英,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保全人:赵巨财,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刘艳玲,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孙文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赵巨财、刘艳玲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782,337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0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赵巨财、刘艳玲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赵巨财、刘艳玲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保全人赵巨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保全人刘艳玲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782,337元内进行冻结、车辆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赵巨财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782,33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刘艳玲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782,33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保全人刘艳玲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轮候),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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