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张哲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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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1778号案件名称
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张哲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张哲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778号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路官一街31号1-2层(2门)。法定代表人李宗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君,女,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哲,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哲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小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贺天洋书 记 员 战 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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