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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抗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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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民抗53号
  • 案件名称

    郭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郭强;尤小庆;张德山;曹某;王敏;王莉平;曹秋光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抗53号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秋光,男,住山西省文水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莉平,女,住山西省文水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女,住山西省文水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敏(曹某之母兼曹某法定代理人),住山西省文水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德山,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尤小庆,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强,男,住山西省文水县。申诉人曹秋光、王莉平、曹某、王敏因与被申诉人张德山、尤小庆、郭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318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行)监[2019]110000000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韩君贵审 判 员 陶志蓉审 判 员 张 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栾贺欣书 记 员 陆芊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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