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抗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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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抗53号案件名称
郭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强;尤小庆;张德山;曹某;王敏;王莉平;曹秋光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抗53号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秋光,男,住山西省文水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莉平,女,住山西省文水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女,住山西省文水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敏(曹某之母兼曹某法定代理人),住山西省文水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德山,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尤小庆,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强,男,住山西省文水县。申诉人曹秋光、王莉平、曹某、王敏因与被申诉人张德山、尤小庆、郭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318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行)监[2019]110000000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韩君贵审 判 员 陶志蓉审 判 员 张 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栾贺欣书 记 员 陆芊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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