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春云、何正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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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794号案件名称
余春云、何正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余春云;何正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余春云,男,生于1974年11月2日,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何正泽,男,生于1979年7月16日,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依据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余春云与何正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协商中,现申请执行人余春云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403执7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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