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岩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2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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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2664号案件名称
冯岩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冯岩;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冯岩,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亮,北京有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21号A105室。法定代表人朱国祥。申请执行人冯岩与被执行人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冯岩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3.111万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互联网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或已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共十三辆,因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21号A105室进行调查,但被执行人未在此实地经营。本院委托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天津实创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21573元的股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牛东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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