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7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760号
  •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76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涌南水路横一路7号之一。法定代表人:何文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鹏,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1201。法定代表人:文丹,总经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21元,诉讼保全费1355.68元,共计3176.68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