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XXXXX有限公司与XXXX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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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604号案件名称
郴州XXXXX有限公司与XXXX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郴州XXXXX有限公司;XXXX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604号原告:郴州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某。被告:XXXX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XXXX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郴州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电器有限公司、XXXX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郴州XXX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XXXXX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郴州X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XX电器有限公司、XXXX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XXXXX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03元,减半收取93.01元,由原告郴州XXXXX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文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罗 琴书 记 员 欧想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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