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李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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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503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李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李旭;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5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27号。负责人:何彬,系该行行长。被告:李旭,女。被告: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李旭,被告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珈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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