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李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5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5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李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李旭;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5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27号。负责人:何彬,系该行行长。被告:李旭,女。被告: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李旭,被告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珈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