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1、田某2抚养费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保1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保173号案件名称
田某1、田某2抚养费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田某1;田某2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保173号申请人:田某1,男,2014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田某2,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田某1与被申请人田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573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梁洪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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