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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1、田某2抚养费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保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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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保173号
  • 案件名称

    田某1、田某2抚养费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保173号申请人:田某1,男,2014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田某2,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田某1与被申请人田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573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梁洪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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