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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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2238号案件名称
王军、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军;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海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2238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2MA3XE24Q2B。住所地:方城县杨集乡代庄村。法定代表人:周海朝,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海朝,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王军与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海朝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2民初2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海朝于2021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王军玉米货款60000元,剩余本息94237元于2021年7月21日前支付完毕。如未按上述期限支付,仍按月息1分从2021年7月21日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海朝对上述欠款本息互负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被告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海朝负担。因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海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海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海朝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周海朝名下有位于方城县处(权证号码:16××-1),位于方城县房产(权证号码:17××01),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海朝名下有证券数据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周海朝名下有豫R×××××号东风日产牌车一辆,经查询该车辆已于2020年1月过户,豫R×××××号东风牌车一辆,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和向周围群众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海朝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已拟对被执行人方城县幸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海朝采取拘留措施,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对其实施拘留。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受理费1341元。本案未能执行到位财产。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2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苗东文审?判?员?贾建锋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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