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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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026号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文明;高兴彪;闵希伟;高增虎;高增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026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负责人:杨亮,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东,系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高文明,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高兴彪,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闵希伟,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高增虎,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高增旭,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文明、高兴彪、闵希伟、高增虎、高增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3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高文明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承担利息82940.81元(利息清至2020年7月15日),合计332940.81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30000元,下剩302940.81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并利随本清;二、被告高兴彪、闵希伟、高增虎、高增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47元,由被告高文明负担,被告高兴彪、闵希伟、高增虎、高增旭付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高增旭、闵希伟、高兴彪、高增虎银行存款共计12648元,剩余借款本息323439.81元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文明、闵希伟、高增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文明保证于2022年2月30日前将剩余借款本息323439.81元(利息清至2020年7月15日)全部付清,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闵希伟、高增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0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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