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杨佳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2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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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297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杨佳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杨佳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29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27号。 负责人:周咏冬,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生,男,该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立,女,该支行职工。 被告:杨佳乐,男,1998年7月2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9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欣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江雪书记员 王华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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