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希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28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878号案件名称
刘希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希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2878号被执行人:刘希永,男,1942年8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刘希永为罚金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4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6000元,现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希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刑事判决书中相关罚金义务。至此,本院作出的(2021)辽0214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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