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千婳、成都北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3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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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3942号案件名称
夏千婳、成都北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夏千婳;成都北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3942号申请执行人:夏千婳,女,1994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北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211号。法定代理人:黄世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43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4月20日立案执行夏千婳与成都北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840.82元,执行费为63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9月02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莉娟审判员蒲均审判员陈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丁逢缘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3942号申请执行人:夏千婳,女,1994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北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211号。法定代理人:黄世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43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4月20日立案执行夏千婳与成都北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840.82元,执行费为63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9月02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莉娟审判员蒲均审判员陈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丁逢缘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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