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东、陈喜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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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136号案件名称
黄玉东、陈喜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玉东;陈喜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136号原告:黄玉东,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陈喜伟,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原告黄玉东与被告陈喜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玉东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李奇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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