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彭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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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1300号案件名称
李某、彭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某;彭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130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 被告:彭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以已与彭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审判长 卢泰林审判员 赵明娟人民陪审员 曹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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