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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彭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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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1300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彭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彭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130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        被告:彭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以已与彭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审判长    卢泰林审判员    赵明娟人民陪审员    曹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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