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鲁1482执保3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保399号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勇;胡保国;于桂梅;庞红光;赵洪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82执保399号张勇与胡保国、于桂梅、庞红光、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482民初29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保全立案。现已按裁定书及移送要求,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桂梅、庞红光、赵洪波银行存款120147.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未能查询到足额银行存款,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浩与冉孟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渝0119执恢78号之三 下一篇 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与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