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与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4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2421号
  • 案件名称

    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与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辛海红;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02执2421号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02民初2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货款305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132.5元;二、被执行人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475元。2021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在本院领取案件款311132.5元,本院提取执行费4475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02执24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