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与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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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2421号案件名称
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与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辛海红;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02执2421号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02民初2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货款305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132.5元;二、被执行人庆城县荣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辛海红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475元。2021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在本院领取案件款311132.5元,本院提取执行费4475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02执24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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