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浩与冉孟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渝0119执恢7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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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119执恢78号之三案件名称
罗浩与冉孟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浩;冉孟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9执恢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罗浩,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福。被执行人:冉孟川,男,1986 年 10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罗浩与被执行人冉孟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 0119 民初 1915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行。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2.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3.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渝XXXXXX车辆一台,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处置,拍卖成交金额为7140元,扣除执行费810元、拍卖辅助费用140元后,将余款619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4.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渝0119执恢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新审 判 员 周 峰审 判 员 张信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 鑫-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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