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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刘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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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337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刘某
  • 案件缘由

    遗嘱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337号原告:李某,女,193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某,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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