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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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337号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某;刘某案件缘由
遗嘱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337号原告:李某,女,193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某,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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