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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丁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9执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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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433号
  • 案件名称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丁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丁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9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9MB0N44805C。法定代表人:邓晨岚,男,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丁生(系江**瑶族自治县江颜冷冻食品商行经营者),男,1967年12月8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江颜冷冻食品商行(经营者李丁生)非诉行政处罚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行审9号行政裁定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李丁生已按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行审9号行政裁定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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