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丁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9执14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433号案件名称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丁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丁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9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9MB0N44805C。法定代表人:邓晨岚,男,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丁生(系江**瑶族自治县江颜冷冻食品商行经营者),男,1967年12月8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江颜冷冻食品商行(经营者李丁生)非诉行政处罚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行审9号行政裁定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李丁生已按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行审9号行政裁定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刘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337号 下一篇 张子云受贿罪管辖刑事决定书(2021)吉02刑辖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