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上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2民初4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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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2民初4902号案件名称
伊犁上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伊犁上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剑峰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02民初4902号 原告:伊犁上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剑峰,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伊犁上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伊犁上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上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上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伊犁上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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