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野、张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民终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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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民终127号案件名称
董野、张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董野;张宇;于文杰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民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野,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宇,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文杰,男,200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上诉人董野因与被上诉人张宇、于文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董野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董野负担,应予退还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华伟审 判 员 裴 舟审 判 员 武越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 铎书 记 员 关 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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