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野、张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民终1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4民终127号
  • 案件名称

    董野、张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董野;张宇;于文杰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民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野,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宇,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文杰,男,200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上诉人董野因与被上诉人张宇、于文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董野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董野负担,应予退还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华伟审 判 员 裴 舟审 判 员 武越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 铎书 记 员 关 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