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俊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491执9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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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91执942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俊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彭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俊俏宏达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互联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491执9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罗晓星,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俊俏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彭俊。被执行人:彭俊,男,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俊俏宏达科技有限公司、彭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以司法专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本案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无证券登记、无房屋登记、无保险信息、无网络资金信息、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本院委托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来院谈话。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约谈,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及相关程序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亚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汪 倩书 记 员 史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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