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荣福、王明法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3民初6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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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3民初6089号案件名称
高荣福、王明法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荣福;王明法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3民初6089号 原告:高荣福,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王明法,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高荣福与被告王明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高荣福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荣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荣福负担。 审判员陈秋岚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邹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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