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昀泽、冯井海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1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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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21执1991号案件名称
李昀泽、冯井海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昀泽;冯井海;邹国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1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李昀泽,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绥中县。身份证号:2114211995××××××××。被执行人冯井海,(别名:冯景海),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2309211971××××××××被执行人邹国红,(别名:邹丽红),女,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1504291973××××××××。申请执行人李昀泽与被执行人冯井海、邹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冯井海、邹国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昀泽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4月1日起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计年利率3.85%)、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320元,由于被执行人冯井海、邹国红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昀泽于2021年8月2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井海、邹国红与申请执行人李昀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421执19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长东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连富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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