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124民初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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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24民初427号案件名称
边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洮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边某某;张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124民初427号原告:边某某。 被告:张某。 原告边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边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包继智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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