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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124民初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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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24民初427号
  • 案件名称

    边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洮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边某某;张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124民初427号原告:边某某。        被告:张某。        原告边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边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包继智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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