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合强、苑振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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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028号案件名称
侯合强、苑振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侯合强;苑振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028号原告:侯合强,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婕,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雪,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振邦,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洺关镇洺兴路南段龙城大厦二楼209-201号。负责人:王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侯合强与被告苑振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合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合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合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侯合强负担。审判员 蒋桂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冯 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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