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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成军、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4民辖终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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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辖终45号
  • 案件名称

    杜成军、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杜成军;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成军,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裕乃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杜成军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杜成军上诉称,依法撤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80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项目承包经营协议》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签订的《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属于挂靠经营合同,协议约定了:“甲、乙双方发生的一切纠纷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该协议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但争议管辖条款有效,故甲方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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