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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良、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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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679号
  • 案件名称

    余秋良、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余秋良;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女子学院;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679号原告:余秋良,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刘柱,总经理。被告:湖南女子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法定代表人:胡穗,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92号雨花区政府机关二办。法定代表人:石远康,局长。原告余秋良与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女子学院、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余秋良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秋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秋良撤诉。本案受理费9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余秋良负担。审判员  胡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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