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秋良、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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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679号案件名称
余秋良、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余秋良;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女子学院;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679号原告:余秋良,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刘柱,总经理。被告:湖南女子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法定代表人:胡穗,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92号雨花区政府机关二办。法定代表人:石远康,局长。原告余秋良与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女子学院、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余秋良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秋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秋良撤诉。本案受理费9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余秋良负担。审判员 胡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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