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晓莉、韩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2民初53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5363号案件名称
吕晓莉、韩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吕晓莉;韩勇;丁洋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02民初5363号 原告:丁洋洋,女,汉族,1987年3月26日出生,西安市人,大学文化,系延安农商银行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703262028。被告:韩勇,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5010914。被告:吕晓莉,女,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811080920。原告丁洋洋诉被告韩勇、吕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韩勇、吕晓莉系夫妻关系,被告韩勇、吕晓莉于2020年3月19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丁洋洋借款75000元,当时承诺周转几天就会还款。原告丁洋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20日向被告韩勇、吕晓莉指定账户转账75000元。借款后利息清偿至2021年8月11日。自2020年6月份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果,望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韩勇、吕晓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9日,被告韩勇、吕晓莉向原告丁洋洋借款75000元,二被告于2021年6月14日就该笔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日利率为万分之四。借款后,被告偿还本金5000元,并将利息实际清偿至2021年8月11日。现因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成诉。本院认为,被告韩勇、吕晓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依法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础,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即为月利率1.2%,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韩勇、吕晓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丁洋洋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该款从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韩勇、吕晓莉承担7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莎 二〇二一 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 洁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红星、王素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739号 下一篇 刘某、王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4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