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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4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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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354号
  •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某;王某1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4354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王某1,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万元),以及位于红海新区万元)的两套夫妻共有房屋以及被告名下夫妻共同存款。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女儿王某4(11岁),儿子王某3(8岁)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并且被告支付每个月3000元的抚养费直至成年。4、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原告损害赔偿10000元。5、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1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红海新区两套房屋,其中帝景豪园的房屋是以被告名义贷款,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闹。双方己经从2019年3月正式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己经完全破裂,己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应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1、我同意离婚。2、可以分割帝景豪园的房产,认可价值90万元,不同意分割红海新区的房产,这个房子是由我姐全款购买的。3、两个孩子归原告抚养,我每月给付原告1800元抚养费。4、不同意给付损害赔偿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3。另查,2018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用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位于鲅鱼圈区,房屋总价890457元,贷款金额65万元,贷款期数300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43年6月1日,月还款额3927.09元。再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9年10月12日,以刘某为负责人经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兴堂大药房,该药房现已兑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王某4、婚生子王某5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给付婚生子女抚养费1800元。抚养费给付方式:2026年3月以前的抚养费,被告以原告应返还给被告的兑出药店款抵顶,自2026年4月1日起,每月1日给付当月的抚养费1800元至婚生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时止。三、共同财产: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帝景豪园A9#2单元1层102号楼房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自2021年9月1日起,该楼房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被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邢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嘉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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