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红星、王素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7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739号
  • 案件名称

    杨红星、王素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红星;王素花;杨爱霞;张国军;贾军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杨红星,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系死者杨申吉儿子。申请执行人:王素花,女,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系死者杨申吉妻子。申请执行人:杨爱霞,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系死者杨申吉女儿。申请执行人王素花、杨爱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星。被执行人:张国军,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贾军霞,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系被执行人张国军妻子。申请执行人杨红星、王素花、杨爱霞与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张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杨红星、王素花、杨爱霞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限张国军、贾军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杨红星、王素花、杨爱霞借款本金74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从2015年12月8日起计息,本金54000元从2017年2月16日起计息,利率均按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红星、王素花、杨爱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军名下在孟州市户有房产一处,但该处房产已经被其它案件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红星、王素花、杨爱霞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四、已向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发出限制消费令。五、申请执行人杨红星、王素花、杨爱霞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杨红星、王素花、杨爱霞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杨红星、王素花、杨爱霞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杨红星、王素花、杨爱霞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24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红星、王素花、杨爱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杨红星、王素花、杨爱霞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军、贾军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贾晓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