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斌与史庆武、李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恢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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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恢40号案件名称
饶斌与史庆武、李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饶斌;史庆武;李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饶斌,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133号居民。被执行人史庆武,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干涧村人。被执行人李刚,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饶斌与被执行人李刚、史庆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7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2、本院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财产;被执行人史庆武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刚名下有2010年注册川KAH808号田野牌车辆一辆,经询问申请人,其放弃对该车辆的处置;被执行人李刚在上海胤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32230000元股权,本院已于2021年8月25日冻结了该股权及股权收益。3、被执行人李刚、史庆武未缴纳住房公积金。4、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刚、史庆武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刚、史庆武采取拘留措施。7、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委托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李刚所属村委会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2021年7月6日到被执行人史庆武所属村委会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在上海胤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32230000元股权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在上海胤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32230000元股权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茂玉审判员 柴国军审判员 侯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助理薛彦春书记员 张晓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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