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远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6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624号
  • 案件名称

    黄远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黄远平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624号被执行人:黄远平,男,生于1976年4月25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关于本院执行黄远平缴纳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彭山刑初字第154-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黄远平应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黄远平于2015年8月27日因死亡已被注销户籍。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黄远平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飞龙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624号被执行人:黄远平,男,生于1976年4月25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关于本院执行黄远平缴纳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彭山刑初字第154-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黄远平应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黄远平于2015年8月27日因死亡已被注销户籍。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黄远平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飞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