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远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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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624号案件名称
黄远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远平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624号被执行人:黄远平,男,生于1976年4月25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关于本院执行黄远平缴纳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彭山刑初字第154-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黄远平应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黄远平于2015年8月27日因死亡已被注销户籍。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黄远平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飞龙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624号被执行人:黄远平,男,生于1976年4月25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关于本院执行黄远平缴纳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彭山刑初字第154-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黄远平应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黄远平于2015年8月27日因死亡已被注销户籍。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黄远平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飞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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