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玲笑、王卫平等熊燕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3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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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3889号案件名称
柯玲笑、王卫平等熊燕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柯玲笑;王卫平;熊燕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3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柯玲笑,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平,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燕燕,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柯玲笑因与被上诉人王卫平、熊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柯玲笑与王卫平之间存在多笔拆借事实,柯玲笑在起诉状中亦明确其主张的200,000元借款,系于2015年3月26日出借,又于2016年12月22日确认,柯玲笑在二审中提交的支付记录能够证实其与王卫平、熊燕燕之间有多笔账务往来,王卫平亦认可其与柯玲笑之间系滚动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并实际支付了利息,即柯玲笑向其交付借款后,王卫平定期支付利息,就借款金额先后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实质内容为截至柯玲笑起诉前,王卫平尚欠柯玲笑的本金及利息金额。柯玲笑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应当根据柯玲笑与王卫平的账务往来,据实核算借款交付、还本付息情况后予以确定,在柯玲笑明确其主张的是多笔借款结算后款项、王卫平自认双方约定了利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对双方账务往来据实核算,仅以柯玲笑不能明确是哪一张借条或哪一笔款为由,认定柯玲笑主张的仅为2015年3月26日借条所载200,000元、熊燕燕向案外人黄允波转账的200,000元系偿还该笔借款,并以双方借款已经结清为由判决驳回柯玲笑的诉讼请求,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对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熊燕燕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应当根据借款交付、还款情况、借款用途等因素予以认定,一审法院对此均未予审查,亦属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柯玲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蒋欣审判员 张昊审判员 王朋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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