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芸责与王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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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216号案件名称
张芸责与王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芸责;王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216号原告:张芸责,男,199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鹏,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芸责与被告王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张芸责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芸责对王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芸责对王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戴允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佰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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