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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与洮南市胡淑琴干鲜摊床、崔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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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551号
  • 案件名称

    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与洮南市胡淑琴干鲜摊床、崔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洮南市胡淑琴干鲜摊床;崔琳;顾晓亮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51号原告: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        经营者:丘立双,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胡淑琴干鲜摊床。        经营者:胡淑琴。        被告:崔琳,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顾晓亮,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诉被告洮南市胡淑琴干鲜摊床、崔琳、顾晓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负担。        审判员    卢伟光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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