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与洮南市胡淑琴干鲜摊床、崔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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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551号案件名称
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与洮南市胡淑琴干鲜摊床、崔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洮南市胡淑琴干鲜摊床;崔琳;顾晓亮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51号原告: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 经营者:丘立双,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胡淑琴干鲜摊床。 经营者:胡淑琴。 被告:崔琳,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顾晓亮,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诉被告洮南市胡淑琴干鲜摊床、崔琳、顾晓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洮南市启明星餐具摊床负担。 审判员 卢伟光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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